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建发[2003]4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省建工集团,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为使评选工作科学、规范、公正、公平,省厅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的评选和管理作了必要的改进和调整,并制定了《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成立相应的评审机构,做好本地结构优良工程奖的评选和申报省优质建设工程奖项目的推荐工作。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建设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分杜鹃花奖、百花奖、优良工程奖三大类。杜鹃花奖和百花奖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杜鹃花奖和百花奖从优良工程奖中择优产生。
第三条 杜鹃花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百花奖的评选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优良工程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四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厅局审核后,择优推荐。
第五条 省建设厅成立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杜鹃花奖和百花奖评审工作。获奖项目由省建设厅审批表彰。
第六条 优良工程奖实行分类评审。房屋建筑工程由建管处和省质监总站评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城建处和省质监总站评审;建筑装饰工程由建管处、省装饰装修管理站和省质监总站评审。获奖项目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授权省质监总站表彰。
第七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参加优良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手续,且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并达到以下规模:
(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省会城市在5千平方米以上、设区市在4千平方米以上、县(市)在3千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幕墙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幕墙工程。
(三)安装造价在300万元以上(不包括设备价值)的工业安装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日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日供气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工程;日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工程;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广场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工程。
(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用地面积100亩以上;城市公园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绿化总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区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化总用地面积20%以上的城市道路,且总长度500米以上。
第九条 参加杜鹃花奖、百花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规模应为第八条各款规定的两倍以上。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
(四)在抗震设防区内,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工程抗震设防的工程;
(五)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六)存在质量问题而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工程;
(七)工程档案资料未按有关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
(八)我省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半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第十二条 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水平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二)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从国外引进技术装备的或中外合资建设的工业安装工程,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其达到了先进水平;
(四)主体结构获得设区市级结构优良工程奖;
(五)采用部省近三年以来推广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项目三项以上;
(六)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检验,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工业安装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经一年使用后,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七)竣工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60%以上;
(八)住宅小区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配套设施齐全且已交付使用;
2、小区内各单位工程的质量必须全部达到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90%以上的单位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评选标准要求。
(九)工业安装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如系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一个单位工程,所含单项工程质量必须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60%以上的单项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奖评选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工程设计主题鲜明、创意新颖、布局合理;
(三)工程整体景色优美、植物丰富、功能健全、养护良好;
(四)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社会公众评价良好。
第十四条 申报杜鹃花奖的工程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所有分部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二)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级以上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奖;
(三)新科技成果应通过省级新技术应用认可;
(四)住宅小区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且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第十五条 申报百花奖的工程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二)在全省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县(市)工程项目应向县(市)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县(市)、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后,由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
(二)设区城市工程项目应向各设区市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
(三)有关厅(局)工程项目应向所属厅(局)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厅(局)质监站审核并经主管厅(局)认可后向省建设厅申报;
(四)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厅申报。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由施工企业申报,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共同申报。园林绿化工程由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养护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八条 含有分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申报,并在《申报表》中注明分包单位,加盖分包单位公章。分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总承包企业相同资质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分包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
(三)分包完成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申报参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从设区市评选的结构优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对推荐申报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住宅工程申报,还应征求用户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优质建设工程奖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江西省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部分),施工结算书;
5、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
6、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验收平面图,折叠成A4大小装订成册;
7、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5-10张,并作相应的简短说明,计算机打印图片无效;
8、工程及申报单位100-200字的基本情况介绍;
9、工程项目经理证书和身份证(应是该工程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的图纸和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10、与申报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和住户签名的质量回访记录;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获设区市优质结构奖证书(含结构主体非破损检测资料);
8、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证明文件(可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10、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11、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各细部质量的彩照10张(含主体结构部分),并附文字说明。
(三)城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
1、《江西省优良建设工程奖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工程中标通知书;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证书;
8、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四)杜鹃花奖
除应当提供本条第(二)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获省以上优秀设计奖证书(复印件);
2、《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复印件);
3、反映工程概貌并有解说词的声像资料(10分钟)。
(五)百花奖
除应当提供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反映工程概貌的图片(10张)和声像资料(5分钟)。
第二十二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表》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申报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必须与工程实物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五)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画面等。
(六)建筑幕墙工程的申报材料还应将所使用的材料的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性能检验记录、幕墙计算书、幕墙构件出厂合格证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单独成册。
(七)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成册。
第六章 工程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工程类别的情况,组织由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抽查资料原件。市政公用工程应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二)实地检查工程。建筑工程中的室外、屋面和楼梯间应全部检查,室内房间检查总数不得少于30%,并应包括下列部位:底层、顶层两端部、公共场所、悬臂构件、卫生间、吊顶等。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道路检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检查工程量不少于30%;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环境优良,围幕灌浆、砌洪沟、收集池无渗漏。其他工程项目检查部位及数量,由检查组视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场确定。
凡是检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受检方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第二十五条 工程检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到现场配合检查,住宅工程还应通知用户,由检查小组听取建设单位和用户评价意见,对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到现场检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应认真检查每项申报工程,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有关检查表格,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工程按设区市、按单位进行排序,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将申报工程的初评情况、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及有关资料向评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检查小组的汇报,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质询、讨论、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二十九条 获奖工程实行公示制度,在江西省建设厅公众信息网和其他相关公众网上公示一个月,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获奖工程,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省建设厅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杜鹃花奖、百花奖、优良工程奖的总承包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荣获省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施工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获奖的主要分包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一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作为企业质量业绩,在企业年度考核中记入档案,作为企业资质晋级、年检、评先、参加投标等业绩条件之一,作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资格晋级、评先业绩条件之一。
第三十二条 获杜鹃花奖和百花奖的工程符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推荐上报。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重大隐患的,由省建设厅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建设工程杜鹃花奖评选与管理办法》[赣建质字[2002]6号]同时废止。